第一条为了帮助我校少数家庭经济困难、难以坚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管理实施办法(暂行)》(黔教助发〔2014〕245号)有关文件精神,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困难补助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困难补助的申报、教育管理和跟踪考核工作。
第三条困难补助基金的组成
(一)从每年学生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
(二)国家下拨的经费;
(三)基金的增值部分;
(四)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第四条困难补助基金的分配和使用
(一)学校的困难补助经费掌握在学校,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列支;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按一定比例列支困难补助经费预算指标,困难补助经费原则只能用于学生困难补助;
(三)各学院负责核查本院申请困补经费的学生的情况,并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五条申请困难补助的条件
(一)我校国家计划内招收,并且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因各种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全额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或)获得各类奖助学金后仍无力解决学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用;
(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无违纪处分或不良行为记录,德育考核优良以上;
(四)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就读期间无补考不及格课目;
(五)生活节俭,不铺张浪费,无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
(六)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及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条困难补助的类型
(一)临时困难补助
学校为帮助因临时性或突发性事件而造成生活暂时特别困难的学生所采取的资助措施。学生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一般一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一学年总额不得超过2000元,特殊情况经研究可以酌情处理。
(二)特殊困难补助
分时段按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1-2%确定资助名额,在寒假前对特困学生发放补助以解决其寒假留校或回家过春节的经济费用,立冬前后针对特困学生提供越冬御寒补助(可实物或资金形式),学生在校遇死亡、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疾病等情况以及新生报到经“绿色通道”了解到经济特别困难时也会给予相应补助。
第七条申请和发放程序
(一)“临时困难补助”由学生向辅导员或所在学院提出临时困难补助申请,交学院审核。学院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学院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二)“特殊困难补助”由学校统一组织评选。由学校组织评选的学生名单须在全校公示三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方能确定;
(三)困难补助名单审批确定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名单交至财务处履行发放手续;
(四)困难补助名单各学院均需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进行数据管理;
(五)获困难补助学生的学习、生活等各方面情况,由各学院进行动态跟踪考核。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困难补助;已享受困难补助的,一律予以取消: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上学年中有学科成绩补考不及格者;
(四)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五)学习态度不端正,平时生活挥霍浪费的;
(六)当年有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记录者;
(七)不服从学校安排,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的。
第九条本规定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中医药大学学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修订)》(贵中医资助发〔2021〕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