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和管理,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成才,勇于献身祖国医药事业,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奖学金设置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三条奖学金的经费来源
(一)从学生学杂费收入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
(二)社会捐助。
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于每年9月份进行。新生班级和毕业学年班级不参加评定。
第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模范执行《贵州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道德品质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未受到学校处分的。
(二)积极参加校、院、班组织的各项文化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各项公益、卫生活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标准;在参评学年内至少参加一次校内组织的感恩、诚信教育等活动。
(三)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无补考、重修科目。
(四)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必修课(通识必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和专业选修课中的限制性选修课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0分,且单科不低于70分;全校性公共选修课及专业选修课中的任选课无不合格科目。同等条件下,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中的任选课总学分高者优先推荐。
(五)即将转入新专业(班级)学习的学生在原班级申请参评;已转入新专业(班级)学习的学生完成一个完整学年并通过考核的在转入专业(班级)参评。
原则上同一班级,纳入分数计算的科目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四点执行;获批免修的学生,可将其免修科目的实际成绩纳入参评成绩计算范围(参照《贵州中医药大学本科学生免修、免考实施办法》)。但需提交详细成绩清单,并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六)学生在参评学年内需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如有恶意拖欠,不得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六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在符合第五条评定条件的前提下,以同班级学习成绩的排名为主要依据,并结合综合测评的排名和学生的平时表现,各学院综合择优评定,获奖面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15%。
第七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发放标准及评定比例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二)一等奖:按学生人数的3%评定,每生每年1000元;
二等奖: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每生每年800元;
三等奖:按学生人数的7%评定,每生每年600元。
(三)如本班级达到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的学生人数达不到评定比例的,一等奖的缺额不能降到二等奖中评定,其余等次均以此类推。
第八条单项奖学金评定细则
(一)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未取得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但在思想品德、科研、文体活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社会工作、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二)获得单项奖学金的学生,其综合测评名次应不低于同班级总人数的35%,该学年度必修课(通识必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和专业选修课中的限选课及全校性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中的任选课无不合格科目。同等条件下,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中的任选课总学分高者优先推荐。
(三)单项奖学金评定比例掌握在学生总人数的3%以内,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元。
(四)学生退役后复学或入学,满足无违纪、无补考、无体测不达标条件的,经评议通过,可享受当学年校级单项奖学金(不占班级名额)。
(五)申请单项奖学金者,需在参评学年内至少参加一次校内组织的感恩、诚信教育等活动。
(六)学生在参评学年内需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如有恶意拖欠,不得参评单项奖学金。
第九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申请次数规定:本科学生申请以上奖学金累计次数不得超出其所在学制时长。若因不可抗力导致休学,休学期间不纳入申请次数计算周期。转专业学生需累计在原专业已有的申请次数(一学年默认为申请一次)。凡违反本规定者,取消其申请资格,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并追回已发放奖学金。同时设立监督举报机制,以保障评选公正透明。
第十条为规范奖学金管理,社会各界资助的奖学金名称一般定为XXX奖学金,特殊情况应经学校批准确定名称。
对于社会资助各学院的奖学金,由各学院及时向学校申报备案,并附有关协议和评审办法。未经学校审核批准,各学院不得私自接受和颁发奖学金。
第十一条国家、省级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和评定办法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社会资助的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和评定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同时可考虑出资人的愿望。
第十二条各种奖学金的评定,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负责,学院组织实施。先由各班级先根据比例自行评出,然后报各学院审查,合格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送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批准颁发。
第十三条奖学金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条件评定,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在评审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要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造假学生两年内不得参与任何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四条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相关记录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学年内不能参加评定奖学金。正在享受奖学金的学生在退学、休学或受到纪律处分时,要停发奖学金。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中医药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的通知(贵中医资助发〔2021〕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