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专项奖学金来源为每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资金。为贯彻落实将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的方针政策,鼓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努力学习,自立自强,结合近年学生资助执行情况及学校实际,特修订“贵州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专项奖学金旨在奖励立志成才、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鼓励他们立足专业学习,传承中医药文化,砥砺他们“厚德明志 笃学力行”的优秀品质,为社会培养综合素质突出、专业能力过硬的合格人才。
第二章奖学金的管理及机构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专项奖学金是奖励学生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条由贵州中医药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奖学金的监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具体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管理机构,有义务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管理机构有义务如实答复,以保障该笔资金的使用符合设立宗旨并规范合理及公平使用。
第六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修改奖学金管理办法,听取和审议奖学金评选工作报告、年度资金使用报告,决定年度奖励名额,审核批准由各学院评选推荐的受奖励学生名单等有关重大问题,并负责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七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评选和授奖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年度受奖励学生名单,作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章奖学金的设置
第八条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专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九条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专项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0元/生。
第十条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专项奖学金名额根据当年资金下达情况,结合学校开展的困难补助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后进行核算,名额取整数。取整数后资金不足部分从学校提取的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核算后的名额数,按照人数比例给各学院分配该项奖学金名额。若有学院因符合条件者不足分配的名额数,则剩余名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另行安排。
第四章奖励对象及条件
第十二条获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专项奖学金奖励对象及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勇于克服困难,自立自强。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我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获奖学生学习成绩良好,品行端正、综合素质优秀。参评学年必修课(通识必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和专业选修课中的限制性选修课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0分,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全校性公共选修课及专业选修课中的任选课无不合格科目。同等条件下,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中的任选课总学分高者优先推荐。
(五)本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社会资助等,单计或合计金额≥5000元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专项奖学金。
(六)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专项奖学金者,需在参评学年内至少参加一次校内组织的诚信及感恩教育等活动。
(七)申请次数规定:本科学生申请以上奖学金累计次数不得超出其所在学制时长。若因不可抗力导致休学,休学期间不纳入申请次数计算周期。转专业学生需累计在原专业已有的申请次数(一学年默认为申请一次)。凡违反本规定者,取消其申请资格,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并追回已发放奖学金。同时设立监督举报机制,以保障评选公正透明。
第十三条不能参评的情况
1. 所评学年休学、保留学籍的;
2. 超过学制期限,因故延迟毕业的;
3. 所评学年所修各门课程有不及格或参评当学年未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标准的;
4. 所评学年因违法违纪受处分的,或在奖学金评定时尚未解除纪律处分的;
5. 专升本学生第一学年不能参评中央奖补专项奖学金;
6. 家庭经济困难,但未被学校认定的学生;
7. 有高价通讯、电子、奢侈品消费,常出入高消费场所或其他超经济能力消费行为的;
8.在参评学年未足额缴纳或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的。
第五章奖学金评选与监督
第十四条评审程序
(一)将本评审办法在学院内公示。
(二)学生递交申请条件材料。
(三)由班级民主评定人选,辅导员及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四)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核。
(五)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学院评审委员提出申诉。
(六)公示结束后,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获得奖励的学生名单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满3个工作日),接受全体师生监督。公示期间,师生对评选结果如有争议可以书面方式或直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情况,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根据反映的问题向所在学院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于3个工作日内向反映人反馈。如果发现在评选过程中违反《贵州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相应规定,将对有关学院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相应处理,同时取消获奖助资格。
第十六条经公示无异议,获得奖励的学生名单自动生效,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名单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资金发放程序。
第六章 奖学金的取消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核实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取消奖励、停止续评或者停发甚至追回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
(二)隐瞒接受其他资助情况,隐瞒家庭经济情况;
(三)有奢侈消费行为的;
(四)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
(五)有中途毕业、退学等学籍变动的情况;
(六)其他不符合评选奖学金的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贵中医资助发〔2022〕76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所规定条款若遇到上级相关政策调整,以上级调整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