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政策

学校资助政策

当前您的位置: 首页 - 资助政策 - 学校资助政策 - 正文

贵州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5-03-28浏览量: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同学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0〕95号)和《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统一划拨。

第三条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申请)。

医学免费定向生,不得再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具体资助标准由学校在每生每年2500-5000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第五条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1. 所评学年休学、保留学籍的;

2.获助次数超过学制的;

3. 所评学年因违法违纪受处分的,或在助学金评定时尚未解除纪律处分的;

4 有高价通讯、电子、奢侈品消费,常出入高消费场所或其他超经济能力消费行为的;

5.在参评学年未足额缴纳或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的。

第七条名额分配

国家助学金每年的秋季学期开始评审,学校根据贵州省教育厅当年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的人数和金额,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给各学院分配国家助学金人数和金额,由学院组织评审。

第八条申请与评审

(一)学院首先对本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然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二)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对照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三)接到学生申请后,学院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规定审查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审定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五)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参评学年内至少参加两次校内组织的感恩、诚信教育等活动。

第九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规定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入学生个人账户。

第十条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国家助学金档案,将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本细则条款如有与国家助学金新的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文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修订)》(贵中医资助发〔202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