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指导各学院做好助学贷款工作,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
具体包括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办理类别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我校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其中,开办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地区来源的学生优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家庭经济困难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支持: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主要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第四条 贷款额度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5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国家助学贷款额度依国家政策动态精准调适,本校依规即时落实。
第五条 贷款期限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剩余学制加十五年,最长不超过二十二年。
第六条 贷款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七条 贴息和宽限期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贷款本金和利息由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期间及毕业后五年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借款学生需要偿还贷款利息。宽限期后,借款学生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还款计划按《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高校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八条 贷款操作
学校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部门是学生资助中心,具体由各学院管理。学生贷款申请、资格审查、提交银行审核、签订合同、回执确认、放款、到账审查和(或)合同变更等办理程序严格按照同时期《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执行。
第九条 借款学生在贷款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有权通知国家开发银行停发贷款,并督促借款学生和(或)共同借款人清偿贷款本金: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三)中途退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四)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五)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六)被宣告失踪、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
第十条 诚信教育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组织学生参加还贷诚信教育,贷款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所有诚信教育,无故不参加诚信教育者,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和各学院可不受理其以后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第十一条 毕业确认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贷款学生毕业前需办理毕业确认手续,明确贷款人毕业后工作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其居住地址等信息。如借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借款人毕业后,应按贷款合同的要求,及时向国家开发银行和学校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有关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还款计划变更与提前还贷
借款学生按合同规定按时还款,有能力提前还贷的借款学生,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且无力还款的借款学生,借款学生应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或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由资助中心通过教育主管部门报国家开发银行,经银行受理同意后方可变更还款计划。
第十三条 违约处理
如借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学校可协助国家开发银行银行向贷款学生发出催款通知书,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贷款学生一旦在征信系统中有不良记录,后果自负。
第十四条 贷款代偿
为鼓励贷款学生毕业后参加基层服务,建立大学生成才保障激励机制,学校对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完成学业后参加贵州省基层服务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提供代偿服务,具体按相关规定办理。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以及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依国家政策动态精准调适,本校依规即时落实。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不能申请代偿:
(一)不能顺利完成学业,无法毕业者;
(二)拒绝履行还款责任,未按时还款者。
第十六条 本办法条款如有与国家助学贷款新的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文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国家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贵中医资助发〔2021〕80号)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