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教〔2022〕118 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二、奖励对象与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奖励资助标准为6000元。
三、名额分配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依省教育厅分配名额按人数比例给学院分配,等额评审。
四、基本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立自强,生活习惯良好,没有铺张浪费行为,没有使用与自己的经济条件不相称的高档消费品;
7. 具备以上条件,经学校认定,根据困难程度进行评选。
五、具体申请条件
综合考评成绩构成:学业成绩平均分+综合加分
1.学习年限: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含第2年)以上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方可申请。
2.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班级前50%,且须在参评学年获得至少一次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校级表彰奖励由加盖学校公章证书为认定标准。纳入分数计算的科目为(以教务系统导出的数据为准):必修课(通识必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和专业选修课中的限制性选修课不低于70分;全校性公共选修课及专业选修课中的任选课无不合格科目。同等条件下,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中的任选课总学分高者优先推荐。
3.专业(班级)变化:即将转入新专业(班级)学习的学生在原班级申请参评;已转入新专业(班级)学习的学生完成一个完整学年并通过考核的在转入专业(班级)参评。
原则上同一班级,纳入分数计算的科目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执行;获批免修的学生,可将其免修科目的实际成绩纳入参评成绩计算范围(参照《贵州中医药大学本科学生免修、免考实施办法》)。但需提交详细成绩清单,并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4.综合加分:可参照《贵州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综合加分细则》(见附件)进行认定与计算。
六、补充规定
1.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2.学院告知学生相关办法,困难学生申请,学院评审小组民主评议确定名单并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心审查后在学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
3.评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学院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把关。评定综合排名,获奖等级不可替补,取消资格后名次不前提,奖励比例不突破。弄虚作假追究责任,违规使用实行问责制。
4.申请学生参评学年内至少参加两次感恩、诚信教育活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定期抽选核实,弄虚作假取消资格并处理,加分项参照相关细则。
5.国家励志奖学金由财务处发至学生银行卡,不得转至他人卡或领现金。每年12月31日前(依省教育厅通知)一次性发放,通知后发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
6.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次数规定:本科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累计次数不得超出其所在学制时长。若因不可抗力导致休学,休学期间不纳入申请次数计算周期。转专业学生需累计在原专业已有的申请次数(一学年默认为申请一次)。凡违反本规定者,取消其申请资格,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并追回已发放奖学金。同时设立监督举报机制,以保障评选公正透明。
七、不得申请的情况
1. 所评学年休学、保留学籍的;
2. 超过学制期限,因故延迟毕业的;
3. 所评学年所修各门课程有不及格或参评当学年未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标准的;
4. 所评学年因违法违纪受处分的,或在奖学金评定时尚未解除纪律处分的;
5. 所评学年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的;
6. 已享受贵州省免费定向生政策的;
7. 专升本第一学年的学生;
8. 家庭经济困难,但未被学校认定的;
9. 有高价通讯、电子、奢侈品消费,常出入高消费场所或其他超经济能力消费行为的;
10.在参评学年未足额缴纳或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的。
八、申请材料真实性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如有弄虚作假情况,一经发现,即取消申请资格。
九、申请与评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总体组织,各学院具体实施。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规定,进一步制定评选方案,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十、优先评定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等条件下烈士子女、伤残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孤儿、残疾、单亲、城镇双下岗、城市低保户以及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优先评定。
十一、申请流程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上交《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核表》,各学院根据资助中心分配的名额自行组织评选,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资助中心汇总。
十二、审核与发放
资助中心对各学院评选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材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审核,经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和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及《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核表》、《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表》、公示材料、评审报告等报送省教育厅审批。经省教育厅审批通过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十三、管理与监督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中心建立国家励志奖学金档案,将工作总结、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整理归档。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十四、解释与施行
本办法条款如有与国家励志奖学金新的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文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本办法及补充规定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中医药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贵中医资助发〔2020〕144 号)及《贵州中医药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补充规定(试行)》(贵中医资助发[202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