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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医药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5-03-28浏览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进一步规范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公平、公正、公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 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 号)《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教〔2022〕118 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三条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条具体申请条件

综合考评成绩构成:学业成绩平均分+综合加分

(一)学习年限: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含第2年)以上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方可申请。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班级前10%(含10%),且须在参评学年度获得二等及以上校级奖学金;纳入分数计算的科目为(以教务系统导出的数据为准):必修课(通识必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和专业选修课中的限制性选修课平均分不低于85分且单科不低于80分;全校性公共选修课及专业选修课中的任选课无不合格科目。同等条件下,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中的任选课总学分高者优先推荐。

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本班级前10%,但位于前30%(含30%)的,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公开表彰见义勇为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特别优秀”解释参照本办法第五条),也可申请。

(三)专业(班级)变化

即将转入新专业(班级)学习的学生在原班级申请参评;已转入新专业(班级)学习的学生完成一个完整学年并通过考核的在转入专业(班级)参评。

原则上同一班级,纳入分数计算的科目参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执行;获批免修的学生,可将其免修科目的实际成绩纳入参评成绩计算范围(参照《贵州中医药大学本科学生免修、免考实施办法》)。但需提交详细成绩清单,并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四)综合加分:根据《贵州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综合加分细则》(见附件)进行认定与计算。

第五条在其他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是指: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含教育厅主办)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六)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含教育厅主办)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

(七)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八)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所评学年休学、保留学籍的;

(二)超过学制期限,因故延迟毕业的;

(三)所评学年所修各门课程有不及格或参评当学年未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标准的;

(四)所评学年因违法违纪受处分的,或在奖学金评定时尚未解除纪律处分的;

(五)在参评学年末足额缴纳或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的;

(六)所评学年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

(七)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申请次数规定:本科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累计次数不得超出其所在学制时长。若因不可抗力导致休学,休学期间不纳入申请次数计算周期。转专业学生需累计在原专业已有的申请次数(一学年默认为申请一次)。凡违反本规定者,取消其申请资格,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并追回已发放奖学金。同时设立监督举报机制,以保障评选公正透明。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给学校的名额,按照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分配。若有学院无学生能达到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名额收回由资助中心另行调配。

第九条评审程序

(一)学院将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学校相关规定及本院实施办法告知学生。

(二)学生本人对照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三)学院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资助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规定审查学院评审程序及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提交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审定后将拟推荐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形成评审报告,连同申报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发放

国家奖学金划拨到位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不得将本人国家奖学金转至他人银行卡,不得领取现金。每年12月31日前(具体时间以当年省教育厅通知为准)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待省教育厅通知后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管理与监督

(一)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不变相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各学院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把关,坚持原则,保证质量,实事求是评选。若发现弄虚作假,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各学院在评定时应进行综合排名,获奖等级不可替补,如遇并列名次,下一名次轮空;若有取消资格者,后面名次不能前提;各奖励比例不可突破,宁缺毋滥。

(四)对已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学校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荣誉证书、奖金,并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五)用奖学金挥霍浪费者,要进行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应追回奖金;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必要纪律处分。

(六)对资助工作中渎职、不作为、乱作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侵占、挪用国家奖学金,组织学生“轮流坐庄”、“平均分配”,以任何名义二次分配或提留费用,以自愿或强制手段参与、组织奖学金违规使用等违纪违规行为,实行严格问责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参评学年内至少参加两次校内组织的感恩、诚信教育等活动。资助中心不定期抽选一定比例的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通过座谈、电话、家访等方式进行资格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即取消获奖资格,收回资助金,受助资金已发放的,由学院负责追缴,并依据校规校纪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条款如有与国家奖学金新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文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中医药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贵中医资助发〔2020〕143 号)及《贵州中医药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补充规定(试行)》(贵中医资助发〔202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综合加分细则